中国人民银行等八部门联合发文:严禁境内开展RWA代币化及虚拟货币相关业务
2026年2月6日,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国家外汇局等八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等相关风险的通知》。该通知指出,近期虚拟货币以及现实世界资产(RWA)代币化相关的投机炒作活动频发,已对经济金融秩序造成扰乱,并对人民群众财产安全构成威胁。为进一步防范和处置此类风险,切实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八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经国务院同意,发布本通知。该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同时废止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于2021年发布的相关文件。
通知首先重申虚拟货币的基本属性: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具备法偿性,不能也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其次,通知明确将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定性为非法金融活动。具体包括:在境内开展法定货币与虚拟货币之间的兑换业务、虚拟货币相互之间的兑换业务、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虚拟货币、为虚拟货币交易提供信息中介和定价服务、代币发行融资以及虚拟货币相关金融产品的交易等活动,一律严格禁止并依法予以取缔。境外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非法向境内主体提供此类服务。
第三,对于现实世界资产(RWA)代币化,通知规定:在境内开展此类活动,以及提供相关中介或信息技术服务,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擅自公开发行证券、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业务、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应予以禁止;但经业务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同意,并依托特定金融基础设施开展的相关业务活动除外。境外单位和个人同样不得以任何形式非法向境内主体提供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服务。未经相关部门同意或备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赴境外开展此类业务。
第四,通知要求持续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省级人民政府承担主体责任,负责排查并关停存量项目,严禁新增项目;同时禁止矿机生产企业在境内提供矿机销售等服务。
第五,通知强调投资风险与法律后果:任何单位和个人投资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产品及相关金融产品,若违背公序良俗,其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此产生的损失自行承担;若涉嫌破坏金融秩序或危害金融安全,将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对于违反本通知开展非法金融活动或提供相关服务的行为,将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明知或应知境外主体非法向境内提供服务仍予以协助的,也将依法追究责任。
该通知的发布体现了监管部门对虚拟货币及RWA代币化风险的零容忍态度,旨在从源头上切断风险传播路径,强化金融安全屏障,并通过央地协同、条块结合的工作机制,形成更有效的防范和处置合力。
